交通事故難題?交給車禍軍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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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分享,助您安心應對交通事故

在這裡,您將看到車禍軍師如何協助客戶成功處理交通事故,從調解到保險理賠,再到訴訟程序,確保每位客戶獲得應有權益。

重點摘要:

車禍通常最終不是和解就是訴訟,而相較於訴訟,和解往往較為簡便且快速,所以,我們通常的建議是把重心放在和解,非不得已不考慮訴訟。但,當預期短時間難以和解,則不妨考慮直接提告,以免曠日廢時卻仍達不到效果。本件即是不經調解直接提告過失傷害,於走完刑事相關程序,民事正式開庭審理前,在法院調解室一路由600萬談到850萬元調解成立的例子。

處理過程描述:

一、當事人於112年4月間因車禍傷及腦部,初步判斷因傷勢較重,短期內復原無望,若草率和解又恐損及權益,遂決定一方面積極治療,一方面與對造保險公司保持聯繫,並同時進行相關程序(不調解直接提告過失傷害)。

二、因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,而多數人是在調解不成立後才考慮提告,故通常接到地檢署傳票距車禍發生時往往已經七、八個月。本件因一開始判斷正確,在沒有被其他程序耽誤的情況下,刑事庭於112年11月30日即做出判決,並同時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。

三、因我方始終與對造保險公司保持聯繫,並適時提供資料供其參考,第一次(113/04/12)於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調解時,對造保險公司即表示同意賠償600萬元和解,惟因我方認為仍有相當空間遂拒絕其條件,並經調解委員同意安排第二次調解。

四、於第二次(113/05/24)調解時,經我方適時表現專業並極力協商下,雙方以850萬元達成調解共識,惟因肇事者資料不全,遂又安排第三次(113/06/07)調解以簽名確認。至此,本件車禍發生至調解成立僅費時約一年二個月,且拿到850萬元之賠償,主因沒有被不必要的程序耽誤,並因我方的專業與經驗,方能創造更有利的談判空間,不但使保險公司同意加價賠償並避免繼續訴訟之苦!

案例圖片1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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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點摘要:

車禍通常最終不是和解就是訴訟,而相較於訴訟,和解往往較為簡便且快速,所以,我們通常的建議是把重心放在和解,非不得已不考慮訴訟。但,當肇事者開出不合理的條件致根本無法協商時,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們並不畏戰。本件就是因雙方條件差距過大,以致官司一路從偵查庭、刑事庭打到民事庭,直到民事判決後,因雙方協議和解不再上訴才結束,而當事人(兩夫妻)並因此獲得比最初要求高出400多萬元賠償的例子。

註:最初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要求120萬元(夫、妻各60萬)遭拒;一審判決541萬3251元(夫336萬9306元、妻204萬3945元);和解566萬8979元(夫340萬元、妻:226萬8979元)。

處理過程描述:

一、本件車禍當事人為夫妻二人,因此次事故造成身體多處骨折而尋求專業協助,而我方基於儘可能避免訴訟的立場,除主動聲請調解外,於第一次調解前即多次主動聯繫對方保險公司,並提供二位傷者診斷書等資料供其參考,惟最終仍因保險公司拒絕我方提出之條件,我方無奈因而先行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,之後便依序進入偵查庭、刑事庭及民事庭(詳細過程省略)。

二、於民事第一審時雙方均委任律師訴訟,過程中除仍歷經強制調解外,我方並同時請求法院向醫院函查二位當事人之傷勢,以做為評估強制險失能等級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參考。期間對方律師並曾提出約240萬元(不含強制險)之和解條件,惟此時我方評估情勢對我方較為樂觀因而拒絕和解,而最終一審法院亦不出所料判決肇事者應賠償我方541萬3251元(夫336萬9306元、妻204萬3945元)。

三、因一審判決後依法雙方均可再上訴,惟經雙方各自考量利弊得失後協議不再上訴,隨後並以566萬8979元(夫340萬元、妻:226萬8979元)達成和解。至此,本件雖因肇事者保險公司態度強硬不願和解,惟經我方努力不懈下最終卻以566萬8979元達成和解,且足足比最初提出的120萬元和解條件高出了400多萬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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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圖片2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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