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是一個協商的過程,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達成和解,避免進入訴訟程序。透過專業的調解機構或法院的協助,雙方可以在公平的環境中討論問題,尋求解決方案。
一、當事人可自行向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。
二、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,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;第一審法院得將車禍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;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亦得將案件移付調解。民事訴訟法規定,車禍事件當事人除可逕向法院聲請調解,於起訴前亦須經法院強制調解。因此,除自行聲請外,當車禍案件進入偵查庭、刑事庭或民事庭時,仍有相當機會調解。
可請警方轉介或向警方申請「他造資料」後自行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,原則上不論車禍類型均可至對造住、居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;若有人員死傷尚可至車禍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;若兩造及該調解委員會均同意則無以上地域限制。
另因死亡車禍並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,故無法如同一般體傷車禍可以就民、刑事部分一併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,但若經當事人同意仍可就民事部分調解。
一、調解前該準備哪些資料(僅供一般情況參考):
1.警方資料:如當事人登記聯單、現場圖、相片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2.當事人資料:如身分證、駕照、存摺影本。
3.體傷求償資料:如醫院診斷書、相關收據(如醫療、交通、看護)、薪資扣繳憑單(或其他薪資證明)、在職證明。
4.死亡求償資料:如死亡證明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喪葬費用收據、繼承系統表。
5.車輛求償資料:如受損照、行照、估價單、維修收據。
6.其他佐證、參考資料:如行車記錄器影片、事故鑑定意見書。
二、 調解次數通常無限制,但有實務上的安排考量。多數調解委員會會安排1至2次調解,若調解不成,可聲請給與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」,並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若對方有刑事責任並可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當然也可以再次嘗試私下協商。若雙方願意,並可請求調解委員會再次安排調解。
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,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。
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,在判決確定前,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,訴訟終結。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。
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,調解成立,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,經法院核定者,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。